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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应急灯具设置范围

建规,第11.3.1条规定: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、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,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

1、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;
 
2、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、自备发电机房、配电室、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;
 
3、观众厅,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、营业厅、多功能厅、餐厅,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;
 
4、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、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、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;
 
5、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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